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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墓地

公園化公墓
  1. 選定埋葬位置並由管理員開立墓基使用申請書。
  2. 檢具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確認土葬日期,申請辦理埋葬手續。
  3. 民眾持申請書請領埋葬許可證明並繳交使用費。
  4. 依核發規定格式埋葬完工後,並拍照送公所存查。
一般墓基
本鄉除公園化公墓目前可辦理埋葬外,其餘各公墓皆已「禁葬」。

納骨塔

  1. 家屬於管理員陪同下進入納骨塔,選定納骨櫃位置。
  2. 由管理員開立申請書並確認進塔日期。
  3. 申請人持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至公所辦理。
  4. 由承辦人員核對資料並繕寫使用申請書,並經繳交納骨塔使用費後開立使用納骨塔證明書。
  5. 家屬持本證明書並按申請日期、時間前往納骨塔。
  6. 經管理員查驗繳費收據及進塔證明書無誤後方可進塔。
相關文件
  1. 火化許可證明書。
  2. 骨骸起掘證明書。
  3. 設立登記有案之喪葬禮儀服務業開立之證明文件。

納骨牆

  1. 確認好入牆日期(申請日期須與入牆日期相距一個月之內),逾期可順延一次,但七日內(當天日期+7,逾假日順延)需至公所申請繳費完畢,如逾期未繳費完畢即取消選位。
  2. 至本鄉納骨牆選位,並跟管理員拿取申請單(小白單)。
  3. 拿申請單至公所申請入牆相關程序,須當場結清費用。
  4. 拿到入牆許可證後,憑證至納骨牆跟管理員拿取大理石面板(可由業者代拿)後續封牆與面板雕刻由家屬或業者全權處理。
相關文件
  1. 先人暫放本鄉納骨設施者:
    • 甲、當初開立之暫放許可證(需有收據),如無收據則無法計算可折抵規費。
    • 乙、最新年度之除戶證明。
    • 丙、申請人(2等親)之身分證、印章。
  2. 先人暫放其他縣市者:
    • 甲、他縣市開立之遷出證明。
    • 乙、最新年度之除戶證明。
    • 丙、申請人(2等親)之身分證、印章。
  3. 尚未起掘者:
    • 甲、確認起掘日期至鄉公所申請起掘證明。
    • 乙、最新年度之除戶證明。
    • 丙、申請人(2等親)之身分證、印章。
  4. 尚未火化或剛火化者:
    • 甲、至鄉公所申請火化證明。
    • 乙、死亡證明。
    • 丙、除戶證明。
    • 丁、申請人(2等親)之身分證、印章

起掘

公園化公墓
  1. 應檢具原始文件,向本所申請辦理起掘手續。
  2. 經本所核對無誤,逕予核發掘起證明許可,方可進行起掘。
  3. 起掘時,並拍起掘前、起掘後照片存證。
  4. 恢復原狀,保持墓基四週環境整潔。
一般墓基
  1. 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辦理起掘手續。
  2. 經本所核對無誤後,核發起掘證明許可,方可進行起掘。
  3. 起掘前拍照存證,並附註四週鄰近墓基位置圖。
  4. 事後清理環境、恢復原狀,並拍照送公所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