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殯葬設施使用收費如左:
一、公園化墓基與奇美墓基部份,每一墓使用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內,規費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上至八平方公尺規費一萬五千元。納骨塔塔位以樓層及納骨櫃尺寸大小(大、小櫃)核算規費,一樓小櫃三萬元、大櫃四萬五千元,第二樓小櫃二萬八千元、大櫃四萬一千八百元,第三樓小櫃二萬五千元、大櫃三萬七千元,不分大、小櫃,每櫃以放置壹罐為限。納骨牆收費:第1到6層小櫃三萬元、大櫃四萬五千元;第7到12層小櫃二萬五千元、大櫃四萬元。
二、火化費:設籍本鄉者,每火化一具遺體,收規費六千元(含火化撿骨入罐費;非設籍本鄉者收費一萬元,火化之棺木限高五十二公分、寬七十公分以內,超過規定者,不予受理。另起掘後骨骸火化收規費三千元,如使用家屬休息室之單獨臥室者,每次收規費五百元,其使用以上班時間為限。
三、本鄉各項殯葬設施之使用,以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定本鄉鄉民為原則,非本鄉鄉民申請使用各項殯葬設施除火化加收三千元外,餘依前項各款收費規定加收一倍規費,如有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減免事由者再依規定減免之。
四、公園化公墓場地帳篷租用規費(六米帳)七日每帳3千元(含搭工、清潔費、水電費、拜桌及椅子免費租用,其有損壞者照價賠償。)考量場地空間使用公平性,每喪家最多租用數以3頂為原則。